如果一个网站建设成之,内容搭配比较好或者完美。是不是对企业的形像能起到提升作用,当然这个要具备很高的设计水平,达到这样的要求后才能会让更多的浏览者在网站的页面上停留更长的时间
智能普及的到来,PC端的用户很大一步分转移到手机端,除了办公室用PC端比较常见,现在普通家庭用户已经很少开电脑了,所以网站的智能休现显得优为重要。
网络营销时代网站到处都是。但能够做到有一定流量带来不错效益的网站确实不多。这些网站都有相同的美工美观。那么中小型网站建设的会出现那些缺点;比如
中国政府最近开始整治互联网谣言,并抓捕了一些“据称”在网上造谣的人,很多网民对此表示异议,认为这将导致对正当的言论自由的打压。笔者认为,理论上,对互联网的谣言应该通过被害人民事诉讼或者刑事自诉造谣者这样的自力救济方式解决,但政府介入打击谣言也有现实必要性,因为谣言的受害者个人无法查询到侵权者身份,无法自行诉讼。
但根据现行刑事法规,政府的打击多数互联网造谣行为的法律依据并不充足。这样的体制将使互联网谣言很难得到遏制。如果政府开放已经建立的网络发言者身份查询体系,让受害人提供身份证明和权利被侵害初步证明就可以查询出发言者实际身份,进而民事起诉或刑事自诉谣言制造者,将可以有效遏制互联网谣言、同时也防止政府执法过界,侵害公民言论自由权。下面是笔者的具体分析:
第一部分、打击互联网谣言的刑事罪名分析。
一、寻衅滋事罪。根据媒体的报道,北京警方在两起案件中使用寻衅滋事罪拘留了当事人。案件一、北京尔玛互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员工秦志晖、杨秀宇利用互联网造谣案。案件二、经常在互联网爆料官员贪腐的《新快报》记者刘虎也被北京警方以网络谣言为名拘留。
根据我国《刑法》第293条规定,以下四种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犯罪,具体包括: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这两起案件的均是在互联网上实施的,显然与前面介绍的《刑法》第293条规定的四种行为并不符合。关键点在于,即便当事人在互联网上的发言不实,也应该由受谣言侵权的人来进行维权,而不是由警方通过刑事程序追究责任。
对此,北京警方的解释是,网络空间是公共场所,因此符合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情况。北京警方还称,将网络空间定义为公共场所是司法实践的一次突破。但笔者认为,根据《刑法》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如果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互联网也属于公共场所,警方就进行扩张解释,显然是不适宜的。
二、敲诈勒索罪。据报道,近期山西警方就抓获了利用发布不实信息为要挟手段,敲诈他人钱财的犯罪嫌疑人。根据我国《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笔者认为,如果犯罪嫌疑人确实实施了勒索行为,构成此罪没有什么争议,但目前公布的互联网上发布谣言的案件,只有少部分有敲诈勒索的行为。
三、诽谤罪。上海警方抓获的一名犯罪嫌疑人即以诽谤罪进行刑事拘留,根据报道,此人至少制造了两起网络谣言:称中石化公司一位女官员接受客户的牛郎服务,以及称上海金山区警察局长卷入一起凶杀案。根据我国《刑法》第246条规定,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但诽谤罪属于自诉案件,除涉及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案件外,其他案件需要被害人自行到法院起诉。警方以诽谤罪处理网络谣言案件存在一个障碍,大多数诽谤案件并不涉及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行为,根据《刑法》,警方不应介入这些案件。
第二部分、自力救济打击互联网谣言的法律障碍。
警方通过刑事程序处理互联网谣言的局限性很大,上面的三个罪名中,寻衅滋事罪处理此类案件并不合适,敲诈勒索罪需要造谣者同时实施了敲诈的行为,很多案件中的当事人并没有实施这个行为。而涉及面最广的罪名是诽谤,但只有在行为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时警方才能介入。近期警方公布的互联网谣言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都是多次在互联网上造谣,对于这些人,如果其首次造谣,被害人就能对其名誉侵权民事起诉或者刑事自诉,那么将极大遏制互联网谣言的案件,但从现行的法律看,被害人自行维权存在很大法律障碍,基本没有可能。
关键点在于,目前互联网的发言是匿名的,网络空间上的账号名称和现实生活中的发言者身份无法对应,而受害者自己没有能力将这两部分对应起来。要对应的话,必须向网站索取服务器上留存的在网站上发言的账户使用者电脑硬件编号、登陆网站的IP地址,然后找到电信运营商查询此IP地址的使用者的上网地址,而且很多时候,谣言发布者使用的还是公共网络进行发布或者使用了代理服务器,此时还要通过技术侦查才有可能找到真正的发言者。
因此,网络谣言的受害人对通过自力救济的方式维权基本是不可能的,因为目前中国的电信运营商并不对政府以外的人提供IP地址使用者身份的查询服务,即便被害人大致知道匿名发言者的身份,也无法在法律上证明现实生活中的某人就是网络上的发布侵权信息的发言者。
第三部分、解决的制度路径。
本次中国政府发起的打击互联网谣言运动的目的显然是想通过刑事打击互联网造谣者的方式震慑网络上的谣言发布者,但如前面的分析,这种运动的方式一方面在法律上存在争议,另一方面也显然难以持久。同时,鉴于网络上发生的以言论方式侵权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权利的案件为数众多,中国政府虽然非常强大,但也管不了那么多案件,最有效的遏制网络谣言的路径无疑是由被侵权者通过民事或者刑事自诉的方式起诉侵权者进行自力救济。
笔者认为,目前中国政府对互联网的监管手段非常发达,通过目前已经建立的监控系统实际可以锁定绝大部分互联网的发言者的真实身份,如果将这部分系统部分有条件向公众开放,建立查询制度,向被害人提供查询网络侵权者的身份的通道,将可以大大遏制包括网络谣言在内的各种互联网侵权行为。
以网上诽谤行为为例,现行的制度下,被害人因为无从了解匿名发言者的身份而无法维权,笔者建议可以利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匿名诽谤行为作为治安案件,由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报案,提供自己的身份信息和侵权网页的初步证据,再由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待查到侵权者身份后,就可以进行行政处罚。被害人取得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书后,可以将之作为侵权证据再进行民事侵权诉讼或者刑事自诉。
以上的制度方案是笔者的初步设想,具体实施还需要政府颁布行政法规,明确此类案件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建立查询制度的同时还要防范相关的数据被滥用。
联系我们
业务
网站建设业务专线
400-0769-053技术
网站建设
13790503682网站优化+企业邮箱
13790503682